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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做连锁项目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时间:2016-08-05 15:44 作者: 来源: 人气:

  特许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许经营在国内发展迅速、数量不断增加,加盟商的选择也越来越多。通常,加盟商与特许企业都会签订一份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特许企业的义务,但是事后特许企业并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有发生。那么,作为加盟商又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看了以下的案例或许能给您一些启示。
  
  【案情回顾】
  
  2007年4月25日,加盟商与特许企业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特许企业的义务如下:1、提供近万种产品;2、提供合法注册商标;3、经营过程中可以随时调货、换货、退货,没有任何经营风险。于是,加盟商当即交清了加盟费12800元,保证金4000元。
  
  协议签订之后,特许企业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加盟商与其协商多次未果,遂诉至法院。依《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特许人负有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加盟信息的披露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本案中,特许企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签订时,《商业特许经营》尚未生效,一审法院适用该有误,但是并不影响处理结果。特许企业向原告披露的相关信息确实存在不实之处,属于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基于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歧】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特许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焦点:
  
  1.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特许人的披露义务,2007年5月1日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有明确的规定。依该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如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受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配套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办法》第6条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因本案是一个特许纠纷,特许的主要特征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加盟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加盟。所以特许人负有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加盟信息的披露义务。在本案中,特许企业夸大宣称产品种类多达数万种,实际只有1400种,在披露中含有欺骗的成分;为了吸引加盟者,在推广过程中宣称在经营过程中随时可以调货、换货、退货和提供优厚的返利措施,但实际经营中却拒绝换货,涉嫌欺骗加盟商;并且隐瞒了其未取得注册商标的事实。这些做法违背了《商业特许经营》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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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