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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成果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1)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2)转让项目的名称;3)技术秘密成果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4)技术情报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5)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6)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7)验收标准和方法;8)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0)技术指导的内容;11)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12)争议的解决办法;13)名词和术语的解释;14)其他约定的事故。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同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根据技术转让的特点,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也就不存在转让的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转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技术转让合同可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包括一方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二是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