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资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汇总表》各一份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申请予以批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支付给申请人。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对资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可按总额5%的比例,用于资助工作专项业务。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凡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如数追回已资助资金,并停止下一年度经费下拨,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或套取资助经费者,一经发现,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7日起实施。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