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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 (一)申请国内专利资助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发文之日三个月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应在取得所申请国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六个月之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资金采取随时申请,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的原则。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材料不齐全; (五)有专利权争议。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资助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费用实施细则》(兰知字[2004]1号)同时废止。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