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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强制许可制度 有关限制专利权滥用的修改首先涉及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一般是指政府根据一定理由,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制度。它主要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不合理地行使其独占权,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增进公共福利。 中国现行《专利法》对强制许可有较完善的规定,但实践中,到目前为止,尚未有相关强制许可的实践案例。这次修法,对强制许可的理由、药品的强制许可、半导体技术专利的强制许可,以及强制许可的程序性条件等进行了完善。 草案规定,两种情形下,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强制许可:一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是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需要给予强制许可申请人救济的。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非商业性使用,政府可以主动实施强制许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议进行。该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强制许可决定。比如,当流行病或者传染病危及公共健康时,政府可以对治疗相关疾病的专利药品实施强制许可,为患者提供价格适宜、供给充足的药品。 这种许可还将惠及国外患者。草案规定,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实施的强制许可,不仅限于供应国内市场,还可以向最不发达国家,以及不具备该药品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出口。 对于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发明创造实施的强制许可,严格限于公共非商业性使用,以及利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两种情形。 增加“现有技术抗辩”和“Bolar例外” 草案还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即,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可以直接判定被控侵权人提出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而不再需要在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以及后续的法院的程序处理。 中国一些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已经有一些允许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实践。这个条款将会给实践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但也有不少反对观点,担心这样可能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有一审及二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有近百个,有权处理专利纠纷的管理机关有几十个。如果赋予其认定现有技术的权力,会造成标准不统一。另外,他们还担心这个制度可能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又一武器。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