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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2014新《公司法》修订条款(2)

时间:2016-08-09 10:01 作者:朝烽 来源:未知 人气: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解读:因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要求对货币出资百分三十的限制也自然失去意义。这样也就体现出国家对缺少资金的创业者提供了鼓励和支持。在公司法修订以前,存在有些创业者本身具有一定的技术,但因为缺少启动注册公司的最低货币出资要求,就不能设立公司,现在新公司法取消了货币出资要求,大大鼓励了创业者,为创业者打开了开设公司的大门。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新公司法)取消。

律师解读:取消了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规定,这样也就减少了设立公司的费用,避免了开设公司的额外支出。除了注册登记公司所需的基本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有了其他费用。再次体现了国家的政策顺应了国际潮流,为鼓励创业,解决就业问题提供基础保障。

6、股东名册

(原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律师解读:取消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额的登记,简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放松了政府的管制,强化了公司的自制。

7、最低注册资本、出资和设立限制

(原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解读: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鼓励创业,扩大就业的政策要求。

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原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