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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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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时间:2015-10-03 23:50 作者: 来源: 人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