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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完《转单凭条》后需进行更改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应报检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①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②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③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④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