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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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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3)

时间:2015-10-03 23:50 作者: 来源: 人气: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75]

  [案情说明]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2002年1月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3万元,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2002年12月3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5万元(本年度提取坏账准备2 万元), 应收账款余额300万元。

  [要求解答]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数。

  [计算分析]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额: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 (300-200)×5‰=0.5(万元)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

  = 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余额 =5-3=2(万元)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1.5(万元)

  [特别提示]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这一规定与坏账准备的会计核算相同,在按上述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时,无需考虑应冲减的坏账准备(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和新增加的坏账准备(指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