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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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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预算法(3)

时间:2015-10-03 23:50 作者: 来源: 人气: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九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三)专项收入;

  (四)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中央预算中对已经举借的债务还本付息所需的资金,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二十九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三十条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第三十一条 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