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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称,《协议》签订后,其依约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万元,但被告却严重违反协议相关约定,向某媒体记者发表对原告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不实信息证实是诽谤言论,给原告的市值、销售、商誉等造成巨大损失。 为此,原告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违反相关承诺,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协议对价(税后)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原告保留依据其他条款和相关法律依据追究被告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另外,根据《协议》约定,《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收中国法律管辖,如协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国美电器北京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言行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协议对价”人民币(税后)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称无法证明陈晓违约接受采访 法庭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原告不是本案的适合主体,并没有证明身份的文件。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在诉讼中称,被告具有诽谤言论,但其提供的3份证据均为新闻报道,并不能用于证明被告曾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也不能证明被告曾说过报道中的内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请求。 “哪些言论出自陈晓,哪些言论是出自记者的观点?陈晓从未接受某媒体记者的采访。”被告方代理律师称,其对原告提交的新闻报道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陈晓没有接受过该记者的独家采访,对文章中提及的陈晓发表的言论不予认可,“证据只能证明,记者写了那篇文章,并不能证明陈晓接受过该记者的采访”。 原告提出,陈晓曾公开解释,记者是从与他进行的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足见双方私聊中,陈晓曾透露过与原告协议约定的内容。根据协议规定,陈晓不能把协议规定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而且,即使陈晓事后在网上做了更正,但对国美形成的影响已是无法挽回的。“千万补偿款就是俗称的‘封口费’。”邹晓春说。 而被告则称,陈晓跟谁见过面,跟谁进行过闲聊,都是与本案无关。 庭审进行至中午12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进行法庭辩论。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