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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上"限购令"不买又违约 法院调解赔500元拿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大学生创业网讯 王女士已经和卖房的签订合同了,也交了8万元预付款,不想限购令出台,买不成了。

  她赶紧找卖房的解除合同,可卖房人让她承担违约责任。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卖房的告上法庭。

  昨天,中原区法院以调解结案,王女士支付卖房的500元损失后解除合同,卖房子的返回王女士8万元预付款。晚报记者 鲁燕

  半路杀出“限购令”

  交过定金的房买不了

  王女士一直有个愿望,想为自己在国外读书的儿子买套房为结婚作准备。

  她看中市民李女士要卖的一套住房,随后,双方达成了购房意向。

  3月12日,王女士和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王女士向李女士支付总房款的一半,支付后10日内,由李女士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在办理手续时支付剩余房款,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同生效后,王女士向李女士支付首期预付款8万元。

  然而,让两人没想到的意外出现了。

  3月27日,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发现,王女士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因违反郑州市的限购令,双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一点希望都没有了,王女士便找到李女士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对方不同意,真要解除的话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王女士委屈地辩解说,房子并非自己不想要,而是限购令限制了她买房,她也是无辜者。

  李女士不听她的意见,王女士只好将李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归还所付的8万元购房款。

  合同不能履行 调解化解纠纷

  中原区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对于王女士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认为,限购令是政府为调控房价,抑制炒房而出台的一项政策,市民需要遵守,但又因为其本身既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规,所以在理论上对其有不同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虽然当事人违反限购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不能因此确认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合同成立后,因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官考虑到双方产生纠纷是因为限购令的出台,而非自身的过错,所以,解决的重点应在于释法和调解,以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同时也宣传和贯彻国家的限购政策。

  经过法官多次调解,昨天,王女士终于同意在支付李女士500元损失后解除合同,李女士返回王女士预付款8万元。(中原网--郑州日报)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