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理 星光公司没有采用欺诈手段 法院认为,央视未提交星光大道栏目先于星光大道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播出,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任何有力证据。 央视提交的其他证据只能显示,“星光大道”栏目开播于2004年10月9日,晚于星光公司申请星光大道商标的申请日。相反,星光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央视的“星光大道”栏目开播前,该公司于2003年就已经将“星光大道”作为青年演员表演大赛的相关名称及标识进行了使用。 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既没有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在注册中也没有采用欺诈手段,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