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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各地的地方政策法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还进一步规定:"已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应当退还."我们从上述列举的地方规定都可以看出,违反计划生育的女员工是不享受生育保护的福利待遇,还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等费用. 因此,笔者提醒,需要区分产假与生育待遇两个法律概念,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之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是法定的,无论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护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但只要存在怀孕和生育(流产)的事实,女职工提出要求休产假,用人单位应予以核实批准. 据此,本案中,公司不需要支付王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没有上班期间的工资;王某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总之,妊娠、分娩、哺乳三期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