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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是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常州办理税务登记证有哪些流程?具体的税务登记过程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常州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常州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如何进行工商注册及其流程一、工商登记(区工商局、”"会计”"事务所、园区) 1.在拟办企业所在地区县工商局领取申请表格 2.查询拟办企业名称 3.由会计事务所验资 4.准备文件(参见私营企业开业所需文件 5.向工商局提交申请表并准备的文件,审批执照 6.工商局颁发执照 注:这一过程大约2-3周时间 二.刻制图章 凭工商执照刻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三.申请企业代码证 凭工商执照”"介绍信”"去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书 注:这一过程大约1周时间 四.税务登记 1.在企业所在地就近开立银行帐户(基本账户)携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公章、法人章、财务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般2-5天,取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IC卡等。 2.向企业所在地区县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申请书”" 3.向税务局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书并准备的文件 4.税务局审核后颁发税务登记证 5.领购发票 五.其它 1.帐户转移: 凭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基本帐户开户证明、公司委托办理的委托书(敲公章)前往临时帐户开户行办理转移手续,一般2-3天内自动到帐。 2.在基本帐户开户行留支票章印记,购买支票本 3.办理社保登记证(取得营业执照30天内) 4.办理员工录用手续(合同起始30天内) 工商登记所需文件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③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④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三、证明 1.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3.”"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独资经营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合伙经营的提交合伙各方的身份证明。下列人员还应提交专项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提交街道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件; 3.外地人员提交公安部门的暂住证;外地育龄妇女应提交本市所在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事业富余人员提供本单位同意经营的证明及协议; 四、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的经营场所应提交产权证明 2.租赁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五、验资证明 六、申请经营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主要有: 1、申请运输业应出具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的经营许可证明。(包括车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申请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及涉及卫生的理发、浴池等服务业应提交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4、申请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等特种行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同意证明。 5、申请书刊、”"台球”"、游艺等”"文化”"”"娱乐”"业的应提交文化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公司章程。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每年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八、技术资格证明 私营企业应提供与经营范围有关的主要专业人员(包括会计、技术人员等)的技术资格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税流程开业登记 时间规定: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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