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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网上“走光”咋办?(2)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网络隐私需要两把“锁”

  由于窃取网络隐私只需较低的成本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基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泄露已经呈现出高发态势,而且相关案件往往技术性强、作案隐蔽、影响广泛。

  我国的《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内容。但对贩售个人信息的普通人,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早在2003年至2005年,我国根据国内需要、借鉴其他立法先进国家的经验,已研究完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早已呈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并进入立法程序。而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尽管有法律保障这把“锁”,但在具体实践中还面临很多难题。比如,在界定“个人信息”和“隐私”上,仍面临一些争议。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制定互联网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有两大前提:一是建立从虚拟空间到现实社会的无缝对接认证制度,使虚拟空间的犯罪像在现实社会中的犯罪一样可查、可防、可控;二是仔细定义网络隐私的边界范围、越轨与犯罪的定性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只有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相关法律才能有效实施。

  夏学銮同时表示,每一网民都必须加强网络自觉、提高网络自律,克服窥探欲,重视网络隐私的保护。不仅要重视对自己隐私的保护,而且最重要是,要重视他人隐私权的保护,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夏学銮认为,网络要想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必须给隐私留下足够的空间。网络隐私危机表面上是人与网络技术之间的危机,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危机,是人际沟通断裂的表现和结果。由此可见,要真正为网络隐私上一把“安心锁”,除了不断健全法制之外,还要提高社会对网络道德、网络伦理的重视。(光明网记者 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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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避泄密风险小贴士:

  1。在接受各类街头、网络、信件、短信等形式的问卷调查时,不要轻易填写个人信息。

  2。登陆需要注册个人信息的网站、论坛、博客时,建议经常更换网络用户的密码。尽量采用匿名方式浏览,可在使用浏览器时关闭电脑接收cookie的选项。

  3。使用微博、博客、个人网页等时,尽量不要公开个人详细信息。手机、iPad等具有存储个人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尽量不要存储联系人的详细资料,存储详细信息时应设置密码。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