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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三:“高投低赔”成历史 【案例回放】:黄先生买入一辆5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根据这个车型的市场价格15万要求黄先生进行投保。黄先生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的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5万。黄先生非常生气,向记者投诉,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不是实行两套标准吗?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新规】: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是违法的。 【业内说法】:记者了解到,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由来已久。太平洋财险一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发生。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将这一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否则投保人事后才知道,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 变化四: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 【案例回放】:去年11月份,张先生的车在高速上追尾,交警判断张先生负全责。张先生自行赔付对方后去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张先生违反了这一规定为由拒绝赔付。 而张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自己购买该公司车险时,并没有相关人员向他提示这一免责条款。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业内说法】:太平洋财险一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指出,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了不少保户。新《保险法》则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