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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受伤能否追索工伤赔偿(2)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十级伤残无异议。

  两审终审

  雷波县人民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工伤事故的认定无异议,原告之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计赔费用;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本案原告与第三人无劳动关系,无证据证明原告之伤与第三人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462元。二、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钟家林不服一审判决,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共计43261。16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由长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钟家林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误工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车旅费,提取病历费,共计16466。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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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本案的关键是,首先零时用工是否按合同工或者正式职工待遇;其次原告的损伤是否构成工伤,该损伤由谁来赔偿的问题。

  建立劳动关系应签定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社会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或个体老板经常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劳动合同,不能绝对排除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承认非契约劳动关系,亦即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虽然是在被告的工地上系零时用工,但是与之形成了劳动关系,其在工地上形成的伤害,应当与其他职工一样对待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的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来赔偿,同时,如果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承包经营单位来赔偿。由于该工程分包给周昌政,周昌政则将所分包的木工活交与李清忠负担,而原告在李清忠手下打零工造成伤害,现周昌政、李清忠均下落不明,本案定用人单位为被告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在赔偿原告的损失后,对承包方有追偿权。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