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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需要企业正确对待。比如“未通过试用期”这一理由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而是要以其能力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企业录用条件为理由,那么这就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即明确企业录用条件基本要件,在录用前予以告知,做到合理、合法、有据可依。 另外,劳动合同法同样保护企业对于自由用工的选择权,对于某些确实不符合企业录用标准人员,即使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支付相应补偿金后仍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最后,对于一些基础性生产岗位员工,短期内可以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张律师表示只要未超过30天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企业可以选择稍滞后方式来降低用工风险,即入职29天以内可以暂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对于那些无诚意或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简化程序、节省人力资本。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