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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网讯 2009年12月26日,林亮(花名)在本市报刊上看到一则“七珍乌发素”化妆品广告,10分钟白发变黑发等字样,且七珍乌发素厂家郑重承诺:七珍中药乌发素,从源头上消除了染发过敏、致癌、伤发、染头皮等伤害!绝不含汞、间苯二胺等有害化学成分。如有检出厂家重赏10万元,请消费者绝对放心使用。于是,林亮购买了两盒该产品,单价99元,但林亮使用后出现过敏症状,遂到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得知发现了汞和对本二胺的成分。 林亮遂向工商机关投诉后得知,该悬赏广告是由佛山市南海区歌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在报刊发布的广告,但该被告解释说广告是总代理郑州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生产厂家的名义发布的广告,而总代理告诉林亮该广告是厂家同意广告内容后发布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均不愿向原告支付奖励。 无奈,林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以及《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规定,于2011年4月27 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佛山市南海区歌薇化妆品有限公司、郑州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向林亮支付奖励10万元并赔偿原告其他损失2000元。 (中原法院 昌晓艳)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