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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2)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3、减刑、假释案件。

    (三)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抿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为。 

 (四)赔偿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2、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政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