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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规定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大学生创业网讯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 原告人提出起诉时,在确认了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没 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1、 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公民 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