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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是否影响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两条的规定明确告诉我们,债权的转移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应当在原有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与《担保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对应的是《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之所以《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转移要求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是因为债务的转移意味着履行债务的人的信用有可能发生变化,保证人有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如果让保证人继续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所以债务的移转,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那么,这里有两个问题。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是否属于被保证人的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是否属于主合同中债权、债务的变更?从《公司法》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分析得出,第一,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有关公司变更准则和设立条件的规定,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就可以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及投资者的要求变更组织形式。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其实是一种单方实施行为,只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即可;第二,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不属于债权、债务的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即使发现变更,其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承担,这点在《公司法》上有明确规定无可非议,但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否影响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这点值得思索。我个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的设立、股东人数、章程必须记载事项、公司资本、股东的权利都发生了重大变更,公司的法律主体发生了变化,公司的偿债能力也发生了变化,依照民法原理,这是一种合同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仍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这对于保证人是不合理的,是违背法律的基本公平原则,因此如果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提供保证,应予免责。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