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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正确运用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在法律上实质就是投资人通过入股成为公司的股东,来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红利。 2006年新 《公司法》的修改使公司法回归商法的本质,给民事主体更多的自治权,这从另一个方面也给了私募股权融资带来了法律上的便利。作为“资本之鹰”的私募股权融资较常使用的方法为:优先权的运用,包括: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这四种。因篇幅不在详细论述。作为融资人,可以在融资协议条框中在各方面同投资人进行议价,这里面有非常大的议价空间,如果在框架中可以争取更多的优势,这样就能避免自己的企业成为“俎上肉”的结果。但是,这需要非常专业的法律和金融知识。 相关发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