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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工资”十大典型案例解析(6)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但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明确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故上海劳动仲裁规定,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

  [提醒] 上海劳动仲裁明确,劳务派遣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再出现“三期”情形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可按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9.经济赔偿后工资余额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 在一家浴场的休息大厅里,技师小王一边为客人修脚,一边和别人交流股市信息。忽然,客人哇哇大叫起来,原来小王只顾忙着委托旁边的一位“股神”同事买股票,在用刀时一不小心把客人的脚指扎得鲜血直流。领班闻讯赶来,对客人连连道歉,并对其消费的240元予以免单。事后,浴场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决定对小王罚款500元。小王不服,说他一个月到手的工资也才1200元,尽管自己有错,也情愿受罚,但不能仅仅因为工作时出了一次错,就让他半个月的活白干了。

    [说法] 首先,公司能否对员工进行罚款,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亦有不同意见。从上海市审判实践来看,因单位处分员工发生争议的,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罚款的权利,但企业对于违纪员工罚款至少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处理的程序符合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是处罚的内容、程度不得超过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所必需的限度,不能影响到劳动者基本生活,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但是经济扣罚无规定,经济赔偿有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