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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谢诉称,他在2017年4月7日至6月9日在该单位工作,但未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单位向他支付过三次工资。请求仲裁机关要求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中的其中一倍工资17646.1元,支付去年6月10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的双倍工资暂计42000元,并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公司请求仲裁机关驳回小谢的全部仲裁请求并辩称,小谢在2017年4月9日到该单位工作。2017年5月9日,单位安排小谢到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体检当天,医院通知小谢前去医院复查,后经医院多次催促,小谢才在5月24日到医院复检,医院重新抽取其血样到内江市疾控中心再次检验。6月6日,医院向单位出具了体检不合格报告并送达给小谢。6月9日,单位以小谢体检不合格不能聘请小谢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应再支付小谢工资。 仲裁机关认为,2017年5月7日至6月9日期间,小谢在某单位工作,但某单位并未与小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某单位应支付小谢双倍工资,因单位已支付其中一倍工资,故再支付一倍工资6758.74元。关于小谢的其它诉求,裁决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6日,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事作出了裁决,某单位应再支付小谢一倍工资6758.74元,驳回小谢其他仲裁请求。 而其单位以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单位一直采用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医院出具不合格体检报告后,小谢后来联系部门领导后单位才知道他感染了HIV病毒。单位7月份发给小谢的3000元,是单位考虑小谢生病,出于同情给的治病钱,并非发放的工资。 小谢不服裁决结果,认为某单位以让他回家工作为由推脱,使得他到目前也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自己母亲也身患癌症,看病花销加上房贷使得自己生活变得窘迫。 小谢说,虽然得知自己感染了HIV病毒,但想到人固有一死,也不会太沮丧。但公司欺人太甚,他要通过诉讼再次回到单位,“回到单位他们怎么看我我已经不在乎了,死都不可怕,但一定要争那一口气”。 为此,小谢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1月2日,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并将于1月25日上午开庭审理。 面对该案即将开庭审理,小谢告诉记者,他的意见与辩护律师保持一致。“尽人事听天命”,小谢如此说到。 律师:法律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人 黑龙江瑞秋律师事务所唐清扬认为,用人单位招录小谢,小谢具备劳动能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小谢患病且不具有劳动能力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小谢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用人单位未与患病的小谢协商甚至未对小谢妥善安置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 小谢的诉讼焦点在于入职体检是否包含艾滋病检查,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艾滋病员工,涉及的法律《艾滋病防治条例》、《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就业法》等法律。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无论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在招录人员时都不得强制进行艾滋病检查,除非经过入职人员自愿同意。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及家属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艾滋病患者及家属等相关人员的保护,但是艾滋病患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小谢在就业方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主张,即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经济补偿金。这是国家对劳动者,也包括艾滋病劳动者的保护。小谢可以选择要求经济赔偿或者要求继续工作,但需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不能够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的身份,强行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我国政府重视和关注特殊群体的权益,而作为特殊群体也应当考虑其社会责任和公众利益,不能超出法律提出要求,要慎用国家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切实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间的深刻内涵和时代价值。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