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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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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3)

时间:2018-07-21 22:57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