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弘毅网!本网站现已开通校园用户注册,校园用户仅限合作校园IP段内注册!已注册的校园用户账号可于校外免费访问本资源库!

文章列表

角色转变

当前位置:主页 > 求职就业 > 初涉职场 > 角色转变 > 正文

不符录用条件要举证 试用期职工不能随意辞退(2)

时间:2018-07-22 04:04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法官介绍说,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为的是避免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即便没有达到法定最高限,也不能延长试用期,一旦延长,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因此,法院支持了任女士的索赔。

  试用期劳动争议 多与规章制度相关

  根据西城法院的统计,去年,仅该院受理的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就有122件,同比增长16%,呈大幅上升趋势。除了前文中的问题之外,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误区还经常表现在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违法约定超长试用期、试工不计发工资等问题。

  法官介绍说,试用期内劳动争议多发生于解除的环节,且多与规章制度直接相关,因此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设计尤为重要。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录用条件、量化录用标准、明确考核程序。同时,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还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并予以公示。经过试用期的考核,用人单位需要及时作出是否留用的选择。要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本报记者 孙莹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