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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试用期无业绩的怀孕女员工 被判继续聘(2)

时间:2018-07-22 04:07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物流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时并不知道员工怀孕,范女士当时亦未表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解除前范女士已处于孕期,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孕期并非“万能保护伞”

  法律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但孕期并非女职工的万能保护伞。“法律保护亦有边界,在双方协商一致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下,就不能基于怀孕事实,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海淀法院法官提到。

  王女士2013年2月20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信息员,双方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载明: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视为重大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5年8月3日,公司以王女士无故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3天后,王女士经诊断妊娠8周,她向公司表明已怀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遭拒。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公司依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与王女士不同,林女士是在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怀孕。

  她于2015年11月3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双方签有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6年5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赔补林女士10.5万元。3天后林女士经诊断怀孕7周,向公司发电子邮件说明情况,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拒。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女士主张,签《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并不知晓已怀孕,若其知晓则不会签,此种情形属于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内容也并无显示不公的情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林女士理应知悉且须承担其签字产生的法律后果,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类案件,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表示,即使我国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施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员工也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并留存证据,避免让自己处于不利境地。

  高龄产妇案增多

  北京市二中院统计,2015年至2017年,该院共审理用人单位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59件。其中2015至2016年呈增长态势,2017年明显下降。

  从涉案女职工年龄看,高龄产妇案件增多。女职工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40岁间,且因生育“二孩”导致涉高龄产妇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比重增大。

  涉案女职工行业主要为办公室文职工作或金融、销售导购等第三产业。从涉案用人单位性质看,主要集中在中小规模民营企业。

  从案件裁判结果看,女职工胜诉率超过85%。59起案件中,女职工败诉案仅7件,其中2件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致劳动合同终止,5件因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争议发生时间看,多数发生在孕期。法院发现,争议尤其多发生在孕早期,但女职工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绝大多数在产期或期满后,这与女性生育周期长、身体恢复慢、抚育新生命投入精力大有关。

  “案发原因一是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周期较长、投入精力大,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无视女职工权利保护;二是女职工‘’三期”期间长,争议发生率高。”法官介绍,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除。随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及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提高,近三年该院审理的案件仅1起。

  二是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致劳动合同终止。此类案件虽数量不多,但却占女职工败诉案的29%。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中,并不包含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情形。

  三是劳动合同在“三期”期间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续延至“三期”期满。审判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并不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此类案件约占30%,在已审案件中,女职工胜诉率100%。

  此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解除理由,常见如因劳动者未请假、“旷工达一定天数”等。这类案件中,女职工胜诉机率较高,近三年仅5起案件系用人单位胜诉。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