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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完善消费者友好型的司法救济体系。如果消费者因为参与网络招聘而上当受骗,遭到了人身或财产损害,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失信的平台或者招聘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网络平台有过错的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加强消费者协会维权能力建设。通过消费指导、消费纠纷的调解,以及参与立法立规立标的工作,加强消费者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团结就是力量。希望各地认真解决好消协的预算和编制,为消协履职、维权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六,加强媒体的监督。传统媒体、新媒体、社交媒体都应充当失信招聘行为的“啄木鸟”,成为求职者维权的开路先锋,监管者的得力助手,决策者的千里眼。 第七,完善第三方独立评价体系。现在我们正在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但谁来评价呢?我认为,与招聘行业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如高校专家学者,可以作出公正的学术评价。这样才能擦亮市场的眼睛,进而磨尖法律的牙齿。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