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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说,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为的是避免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即便没有达到法定最高限,也不能延长试用期,一旦延长,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最终,法院支持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就可以任性。 在试用期内,郭女士在发现自己怀孕后,以自己是高龄产妇为由,在家中养胎不再上班。公司多次通知其履行请假手续,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公司向郭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郭女士在试用期内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后,法院认为,我国对于女职工在“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其宗旨在于以倾斜的方式保护弱者,协调劳动关系,进而实现社会的实质公正。但是,倾斜性保护并不意味着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所欲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此种解除方式并没有设置前提,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辉说。 (责编:邵兰、杜昱欣)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