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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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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在试用期 这些事也需较真儿

时间:2018-08-07 00:42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天津北方网讯:

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和众多外出务工人员又开始往返招聘会、职业介绍机构,年后求职高峰也随之而来。最近记者在走访调查中接触了一些求职者,他们虽然找到了工作,但却在试用期期间遇到了问题,这些问题看似是用人单位“理所应当”,其实都可能与法律相悖。时报记者张玮 采访对象:大学毕业生任享羽

求职媒介:微信推广平台

问题

试用期内公司不给员工上保险

任享羽今天夏天就大学毕业了,春节期间他从手机微信上偶然发现了一个公司的招聘启事,该公司的经营项目和小任的专业对口,春节过后他直接给该公司打电话并通过了面试。小任告诉记者,公司看着很正规,而且人事部告诉他试用期两个月,转正后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小任不是本地人,离家时父母嘱咐他一定找个给上保险的工作,不过小任认为自己还在试用期,“哪有公司试用期就给员工上保险的,我等试用期过了,再和单位提出要求吧!”

律师说法: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说,所谓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在《社会保险法》第4条中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这些规定都没有特别注明试用期可以不缴纳保险,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员工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采访对象:来新区求职者陈岳悦

求职媒介:社会招聘会

问题

试用期不过关说辞退就能辞退

今年24岁的陈岳悦和两个朋友刚从老家来到城市里找工作,几天前,她很幸运地在2018春节后首场招聘会上顺利找到了一份销售的工作。然而销售是需要业绩的,公司给新晋员工培训时反复强调,如果试用期内员工连续两个月不能达到销售指标公司随时辞退。小陈刚开始工作对这句话印象深刻,并且感觉工作压力很大。“我毕竟是在试用期,干不好人家当然说辞退就辞退了!”

律师说法:曹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些都告诉我们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做出了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