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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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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10 亿美元或以上“独角兽”估值背后的条款(2)

时间:2018-08-10 03:46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 倍数清算优先权(此条款规定,投资者可在普通股股东(也有可能是其他优先股股东)在清算中获得任何资金之前,收到多于其初始投资的资金)。

· 高于投资者所付价格的 IPO 自动转换阈值,此条款可确保超高估值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在 IPO 时的收益。

如下所示,我们的分析表明这些条款很少使用:

累积股息 – 0%

参与优先权 – 5%

倍数清算优先权 – 3%

高于投资者所付股价的 IPO 自动转换 – 11%

分析:

为独角兽融资交易中的投资者提供强力的下跌保护和相对有限的估值上升收益的结果之一是:独角兽公司可以从很大估值范围内的交易中提早退出,特别是在收购交易中,由于此范围内的估值不会影响这些投资者的回报,投资者对具体如何退出交易并不感兴趣。例如,一位投资者向一家投资后估值为 100 亿美元的独角兽投资,而且该公司在此笔投资后共获得 10 亿美元的总投资,且该投资者拥有典型的不参与分配型清算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以介于 10 亿美元至 100 亿美元之间的任何估值出售,对于该投资者而言并没有什么不同。这可能会导致这些投资者与在估值较低时投资的投资者相比有不同的战略利益。例如,创始人和早期投资者可能会欢迎以 80 亿美元出售公司的机会,但在这种情况下,独角兽融资交易中的投资者可能更希望暂不出售公司,而是尝试将公司估值提高至 100 亿美元以上,以便该投资者能够获得投资收益。

这种利益差异在风险投资中并不鲜见,但与过去整体估值较低时相比,对后期投资者影响不大的估值范围更广。解决这种状况的一种方法是让创始人/管理层/早期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中出售部分股份,以减少其在提早退出时的利益。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在出售公司时存在利益差异,创始人/管理层和早期投资者将拥有占据优势的表决权。

3. 超级表决权股份

22% 的独角兽公司采用双重普通股股权结构,这种结构规定一类普通股拥有明显高于另一类普通股的表决权。

在这些公司中,37.5% 仅为创始人和/或管理层提供了超级表决权普通股,25% 为创始人/管理层和早期投资者提供了此类普通股,另外 37.5% 为所有 IPO 前的投资者提供了此类普通股。

采用双重普通股股权结构的公司集中在市值更高的独角兽公司中,10 大估值最高的公司中有 70% 采用此类结构。

分析:

那些估值最高的独角兽的融资当中集中采用普通股双重超级表决权条款这一现象可能反映了以下预期:这些公司非常有可能上市,内部人士希望在 IPO 后保留重大表决控制权,而且这些公司具有能够获得这些条款的谈判筹码。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