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弘毅网!本网站现已开通校园用户注册,校园用户仅限合作校园IP段内注册!已注册的校园用户账号可于校外免费访问本资源库!

文章列表

工商财税

当前位置:主页 > 创新创业 > 小微企业 > 工商财税 > 正文

简易计税”会计科目的处理方法(2)

时间:2018-08-13 19:30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己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选择简易计税。2016年9月,该项目尚未完工,预售收入10000万元。

  (1)收到预售房款(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2)当月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85.71[10000÷(1+5%)×3%]

  贷:其他应付款 285.71

  (3)次月申报期之内填报《预缴增值税申报表》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税款。

  借:其他应付款 285.71

  贷:银行存款 285.71

  注: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时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所以不必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联系方式:
  1、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拨打我们24小时专线:15207118070;
  2、仁和会计全国热线:400-8899-059;
  3、您也可以直接点击咨询我们在线客服了解详情。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