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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选择简易计税。2016年9月,该项目尚未完工,预售收入10000万元。 (1)收到预售房款(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2)当月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85.71[10000÷(1+5%)×3%] 贷:其他应付款 285.71 (3)次月申报期之内填报《预缴增值税申报表》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税款。 借:其他应付款 285.71 贷:银行存款 285.71 注: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时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所以不必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