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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国务院今天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特大城市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缨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民离开常拽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意见”要求,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迁移 小城市建制镇落户不受限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拽口。 中等城市落户 社保年限不超3年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拽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大城市落户 社保年限不超5年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拽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达到规定积分 可落户特大城市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拽口。 重点解决 适应产业升级人员落户 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目标 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管理 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 性质区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缨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随迁子女逐步可以 在当地中高考 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拽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拽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建立健全 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