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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针对税务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常变化的特点,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一个整理,共计十二条。
一、免征、减征。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接收下岗再就业人员、残疾人和部队退役官兵的企业主要是在营业税上优惠)
十一、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8号文件) 2、第1条的前提条件是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应作为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3、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税[2001]202号)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即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十二、低税率优惠的过渡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完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