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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进一步指出,劳动合同法对户口问题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企业许诺给劳动者办理落户,还有的用人单位表示会根据有关政策配合办理落户,并以此为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避免用人单位轻易许诺吸引人才的做法,法院会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企业为劳动者创造或保障相应的工作环境,只要企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就不违反约定。 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 张某与某科技学院及其培养单位河北某大学于2005年4 月15日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该学院接受张某到院担任教师,服务期为五年。张某毕业后,到该学院工作直至2010年4月28日。 2010年5月18日,该学院在报纸上发布通知,主张按双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18日期满终止。张某以请求确认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效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院与张某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未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主要内容,且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张某毕业前,故该协议书不能视为双方之间应当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学院基于就业协议书约定的五年服务期,终止与张某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依据。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该科技学院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 法官说法: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与毕业院校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初步的就业意向,不包含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功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用工报酬、工作条件、服务期限和权利义务都非常明确的合同。所以,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