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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近年来,深圳税务部门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2015年1月1日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3月1日施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如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向社会公告,放宽其发票供应限量;如纳税人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可以享受到一系列优惠政策,享受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享受所属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等;但纳税信用评价为C、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从严管理。未来,纳税信用评价将传递至政府其他部门,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在许多方面将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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