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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为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对尚不满足通知监管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2019年3月31日前继续按过渡期内监管安排执行。本通知适用范围以外且按规定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继续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1月28日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 最近朋友圈的代购,继9月公布电商法之后又刮起了一阵风,不断有人在发布消息说电商法将要延迟,配合着下面的这个截图。
据了解,这是一家澳洲媒体“The Australian”的报道分析,还有中国政府的官方网站信息。
近日小编翻遍了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近期的相关文件,以及上海进口博览会相关新闻,发现这一消息的最终来源是11月7日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简称“进博会”)现场举行主题为“电子商务推动消费升级”的新闻发布会中,会议指出目前商务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政策过渡期后的监管方案,将按个人物品监管的总体思路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同时保证监管安排的总体稳定。 什么是个人物品监管呢? ▲▲▲ 根据现行的监管规定,对于进口的个人物品,相关部门仅履行必要的检疫,商品出现其他质量安全风险由消费者个人承担;如果是按货物监管,监管流程和要求则完全不同。 “个人物品”和“货物”是两种对跨境产品两种不同的定性,由于进口模式的不同,他们所对应缴纳的税制也是不一样的。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物品征收的税,就是物品税,征税标准是《进境物品税目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邮税。货物税就是针对进出口贸易行为产生的进出境货物所征税,其征税标准是《税则》,包括确定税号、完税价格、监管证件等一系列行为,征收的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等,比如在国内天猫上购买的原装原产跨境直邮产品或者是保税区发货的产品,目前都是按照个人物品征税,比如实体店购买的国外产品,包装上贴有中文标签的,这种就是按照货物税征税。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