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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理解适用财税法的魅力(三)
——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偷逃增值税额 为什么不能适用(国税发[1994])59号文件 2007年12月11号我曾经发表博文《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偷逃增值税额不能适用(国税发[1994])59号文件》(),有不少朋友问我为什么,这是我在代理一个被稽查企业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在研究案件中提出了以上观点,向稽查机关阐明理由,并向国家政策部门反映了我的观点,这个案件最终圆满结束。目前(国税发[1994])59号文件正在修改之中,据说已经进入审核阶段。 我的观点及理由如下: 案件假设:某商贸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稽查出2001年、2002年的帐外收入没有缴纳增值税,且这两年的销售收入均超过了18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依照(国税发[1994]5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稽查机关认为自第二年二月份开始,被稽察单位的帐外收入应当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认为被稽察企业的增值税率应当适用4%,理由如下: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