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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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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鸿高:减持新规有利于创投基金回归价值投资(2)

时间:2019-01-09 02:43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答:美国关于减持制度的规定,是基于《1933年证券法》建立的。根据该法的规定,除非交易的证券类型或者交易方式属于豁免注册的范围,否则任何人不得在州际间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因《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豁免注册的范围较为原则,美国证监会(以下简称SEC)通过制定144规则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可以获得豁免的方式,从而构成了美国关于证券减持的规定。此外,美国的内幕交易规则对于大股东及董事、高管的股票减持也有一定限制作用。

  具体来说,对于交易主体、证券类型和发行人类型作了如下区分:一是将交易主体分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二是根据证券的获得方式,将其分为受限证券和非受限证券。三是根据证券持有人的不同,将其分为控股证券和非控股证券。

  香港减持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IPO项目必须有锁定期。《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和《香港联交所综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新上市后出售股份实施若干限制:例如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从境外证券市场的规定来看,其大多从限售期、减持方式、减持数量等多个方面,以“疏堵结合”的方式对于大股东及董事、高管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其中,锁定期虽不是太长,但相关的交易申报、信息披露及减持数量要求,比较严格。综合而言,在其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持股情况下,规范比较有效。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高管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可以在借鉴美国和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减持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比例较高等实际,有针对性地取长补短,完善关于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的制度规定,建立监管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引导大股东及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