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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可作价投资 “科创12条”提出,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此外,“科创12条”还规定: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选择若干高校、科研机构试点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租金收入财政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校、科研机构自主使用。 将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 “科创12条”提出,推进国家级高新区地市全覆盖,并在三年内布局新建40个以上省级高新区。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建设专业化专职化管理队伍、配强配齐管委会班子、赋予一级财政管理权限等,支持地市实行高新区“税收反哺”。 针对民营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科创12条”提出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对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融资风险进行补偿。推广广州、深圳等经验,支持地市以财政奖励方式吸引风投创投机构落户,鼓励创投企业和创投管理企业将财政奖补重点用于奖励高管及骨干人员,引入优质风投创投资源和高层次金融人才集聚我省,积极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 另外,“科创12条”还强调,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的财政科研项目,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