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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被随意延长、不与员工签约、试用期满即解聘,法院梳理数据发现—— 试用期在一些企业眼中成法外“空白期” 入职前的试用期咋一试就试了大半年?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和社保全没有?“不符合录用条件”说辞就辞?“试工”“试用”有啥区别?4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涉试用期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法院在对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比较宽泛、实践的复杂性以及劳资关系的不平衡等因素,很多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和劳动者对试用期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争议案件频发。 所谓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互相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虽短,但其中的法律问题却不少,劳资双方均应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方能最大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西城法院民七庭庭长王辉说。 “不符合录用条件”? 单位请举证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对其主张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法律后果。 2015年12月21日,强先生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职务。在试用期间,公司举行新入职人员述职会,每个新入职人员进行述职并以PPT 形式制作一次产品规划。次日,强先生便被告知其述职报告以及在产品规划上的表现,与岗位不匹配,其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并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强先生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毫无道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强先生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断员工是否胜任,需要有相互认可的衡量标准、符合一般意义的社会常识和考核机制,要明确、客观、公正。”王辉说,强先生一案中,公司仅凭一次述职和产品规划不符合要求就通知劳动者试用期解除有违合理性的要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王辉说,一是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即便劳动者试用期期满,但只要不办理转正手续则依然处于试用期。王辉明确表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只要劳动者通过试用期,无论是否办理转正手续,均视为试用期满,用人单位不可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签合同、上社保, 一个也不能少 2015年7月1日,大学应届毕业生张某入职某公司。试用期间,公司认为张某是新人,是否能成功转正尚不知晓,故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张某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对试用期员工区别待遇。 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张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辉指出,试用期并非劳动法律关系外的空白期,其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同时,也可以像张某一样,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除了社会保险,试用期的工资也在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内。2017年7月1日,赵某去一家公司应聘时,该公司领导提出“先试工再上岗”的要求,两个月试用期将满,公司突然以赵某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试用期工资。赵某无奈之下将公司诉至法院。 赵某最后获得了胜诉。“在法律上,没有‘试工’这个概念,试工即为一般意义上的试用。” 王辉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必须满足3个限定性标准:即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前提下,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单位不能随意, 员工也别任性 如果用人单位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没有达到法定试用期最高限,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延长试用期?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