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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树挪死,人挪活。” 多数人认为要不断的跳槽,才能得到提升,工资也才会高。 新的工作,意味着你要和新单位重新建立关系,比如:试用期如何约定,工资待遇如何结算,五险一金如何缴纳,还有升职机会等。 不过,就在这不断地工作转换中,雇主和员工之间容易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如何避免,万一遇到又该如何解决,很值得用工单位负责人和广大打工者学习。 下面就跟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了解一下鼓起勇气跳槽却在试用期就被解雇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陶某,原本供职于缙云一家公司,做人事经理,工作年限6年,待遇不错,工作也得心应手,本想就这样好好做下去。 2018年1月,一家猎头公司找到陶某,向其推荐了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咨询顾问职位,薪资待遇和发展空间,都很有吸引力,考虑再三后陶某决定跳槽。 在猎头公司安排下,经过该咨询公司的几轮面试,陶某被该咨询公司录用,签定三年期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月薪9000元。 上班后,陶某工作认认真真,努力适应新公司的工作节奏和环境。 不料,一个月后,咨询公司以陶某不适合岗位要求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陶某辞退。 陶某认为自己经过咨询公司几轮面试最终被录用,怎么会不符合岗位要求呢? 因此对于咨询公司的做法,陶某十分不满,想问下有没有途径可以解决。 律师简答 值班律师听取了陶某的简单陈述后,就工作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进行了详细了解。 陶某告知律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未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 经过和陶某沟通后,律师认为,该公司随意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陶某的行为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法规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情并不复杂,关键要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是随意辞退员工。 类似本案的争议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经常发生,很多企业认为:既然是试用期,单位试用了觉得不满意,自然可以让员工走,同样,员工试用了觉得单位不满意,也可以离职。 实际上,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这一法律概念缺乏充分认识,存有误解。 因此,有必要对试用期这一法律概念进行解读,希望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会有所帮助。 1.试用期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和员工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它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合同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见法律对试用期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任何与法律相违背、相冲突的约定条款均无效。本案中,公司与陶某签定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符合法律规定,约定条款有效。 2.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随意辞退员工。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是对试用期的误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要满足这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否则,将面临很大的用工风险。本案中,公司以陶某不符合岗位要求辞退陶某,显然与陶某经过几轮面试被公司录用的事实相悖,后公司又表示陶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向陶某明示的录用条件是什么,也拿不出公司考核陶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材料,显然,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3.《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陶某在公司工作了一个半月,因此,陶某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的赔偿金,最多只有1个月工资的赔偿。因此,律师指导陶某,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这样的话,一旦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成立,公司还要承担陶某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 律师建议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