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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奖励与帮助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3)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7、 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2)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8、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 ---公民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所以法律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也是承担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三、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 2、工作的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及其职责。 3、工作的管理原则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相互配合职责。 5、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职责。 6、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义务及在现居住地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 7、奖励措施及报销规定。 8、惩罚措施。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 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子女的已婚流动人员。 即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也就是18周岁到48岁的流动人员。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及其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原则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1)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