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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底有一天,王某在许昌一家纺织公司应聘成功,次日正式上班。然而在上班第二天,王某在维修机器时左小腿被砸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118天,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2017年年初,王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纺织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 王某向纺织公司讨要赔偿金,用人单位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办理工伤保险为由拒绝赔偿。2017年7月,王某将该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赔偿自己医疗费、停工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那么,入职次日被砸伤是否能获得赔偿?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赔偿请求,并于近日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6487.71元。 评析: 工伤保险不仅仅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屏障,也是用人单位为自己降低运营风险的保护伞。若用人单位不为或不及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员工一旦出现工伤,拒不赔偿,法院也会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王某与纺织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王某受聘于该公司,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给王某办理工伤保险,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经核算,王某损失为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66487.71元。王某所提出的交通费和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因不在《工伤保险条例》,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须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这是每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员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保障,若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员工有权提出办理要求,甚至向有关部门举报。若刚入职来不及办理工伤保险即发生工伤,员工也可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法官 王伟伟 赵美乐)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