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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蜂巢供应链34名员工与蜂巢供应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决蜂巢供应链支付34名员工经济补偿合计353104.3元,判决书生效后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蜂巢供应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通过员工后续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将蜂巢供应链移送破产审查。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告显示,该院于2019年1月22日裁定受理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巢供应链”)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为蜂巢供应链管理人。 1月31日,法院向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付维华、陶华婷、袁珏发去通知书称,你们作为蜂 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你们应向管理人提交你们掌握的关于蜂巢供应链管理(苏 州)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 法院表示,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蜂巢供应链管理 (苏州)有限公司无法完整清算的,待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 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们对蜂巢供应链 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