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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将《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五条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职责建立公务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档案包括从事的工作岗位、职务及其取得的资格证书、任职表现等内容。 详情请看↓↓↓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遵守法定义务以及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查询、使用、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由本级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 市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建设、管理、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采集管理规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平台建设】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依托于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使用。 信用广州网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门户网站。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八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识别标识码。 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并动态更新。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会同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编制、更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容及分类】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识别标识码、提供单位、信息类别、信息主题、指标项、有效期限、披露方式、共享类型等内容。 披露方式是指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提供查询的方式,分为公开信息、授权查询信息和不公开查询信息;共享类型是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授权方式,分为无条件共享和有条件共享。 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息类别按内容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基础信息】 自然人的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 (三)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自然人失信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欠缴信息; (二)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三)参加国家、省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逃票、霸占他人座位、无正当理由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等行为的信息;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待等待遇的信息; (六)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的信息; (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八)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 (十)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十一)刑事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十二)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失信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二)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五)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六)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七)刑事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八)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其他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信用承诺信息; (四)失信主体的约谈记录; (五)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