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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与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9-03-09 10:17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鹤壁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患有职业病已经很多年了,2008年4月份,厂里给我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我不服,先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诉,法院恢复了我与厂方的劳动关系,可厂方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被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重审后支持了厂方的请求。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与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李振梅解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⒉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⒊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⒈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规定,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根据你的陈述,你如果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⒋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对重审后的判决继续上诉,若已过上诉期,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