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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一方面是劳动法中的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另一方面也是广告法中的广告发布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付勇律师表示,网络平台负有审核用人单位证照、经办人身份、招聘信息内容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同时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要保密。网络平台违反法律义务,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去年8月,人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针对部分招聘网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造成部分求职者上当受骗、严重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问题,进一步强化了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今年10月将施行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也为查处“黑中介”、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执法明确了法律依据。 “虚假招聘不仅损害应聘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人力资源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处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姜颖表示,应聘者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维权时特别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涉及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 不过,遭遇虚假招聘时维权成本过高,也是许多人选择忍气吞声的原因之一。对此,付勇认为,“如果能将网络虚假招聘诉讼也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就能有效降低群众维权成本、提升效率。” (本系列到此结束)
■链接 虚假招聘的其它几种常见套路 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与此前媒体的公开报道,记者发现虚假招聘还存在几种常见的形式,应当引起求职者警觉: ——“黑中介”高价收费后销声匿迹。一些缺少资质的非法中介,摸准了许多求职者追求高薪心理,或打着出国务工、技术移民的幌子,或打包票能进入名企工作,向求职者收取高昂的中介费,但不久就人去楼空,没有下文。这种诈骗往往比编造名目“收费”的犯罪数额更大。 ——借招聘“钓鱼”,套取个人信息。一些以个人信息为目标的公司,往往会打着“招聘”的幌子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钓鱼”信息,之后从求职者发来的简历中收集精准的个人信息资料。 ——只“试用”不聘用,意在廉价劳动力。有企业以 “试用期”为幌子招募、使用廉价劳动力。一旦“试用期”结束,就找借口表示应聘者“试用”没通过,并招募新人顶替岗位。由于试用期内薪资较低,甚至有的企业不支付任何薪水,求职者既浪费了钱财又浪费了时间。 ——以招聘为名扩大知名度。每到求职季,不少企业都会到高校组织宣讲会等。然而一些“高大上”的宣讲会却“雷声大雨点小”,最后真正招聘的人员寥寥无几,有的甚至不招人。这背后其实是企业打着招聘旗号做广告,以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在大学生中培养“目标客户”。这类不诚信的招聘行为,多发生在一些知名企业的招聘中,让许多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往往碰一鼻子灰。 (本报记者 张 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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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网上“兼职招聘”的信息联系公司,却被要求以各种名目缴纳保证金、培训费、体检费等,而且不久对方就“人间蒸发”;看到“高薪招聘”的广告,还“不限年龄、学历”,本以为是天上掉馅饼,没想到千里迢迢赶过去才发现其实是传销窝点…… 日前,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以“招聘”为名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手法不断翻新,其团伙内部呈“公司化”运作、分工明确等特点,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受害者人群规模和地域范围呈扩大趋势。对此,亟须求职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关部门也应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打击整治,保障人民群众求职就业的安全感。 索要各种费用可能暗藏陷阱 日前,记者在浙江温州采访到的一起刑事案件,其犯罪手法就是典型的以虚假招聘实施诈骗。 (责任编辑:晨鸿) |


